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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1-09-09 作者:党群工作部 来源:党群工作部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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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省交通运输厅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集团公司总部机关部门副职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所属各单位及项目部、高级驻地办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团公司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各单位、项目部、高驻办及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员工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与领导班子的经营目标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坚持“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及生产经营工作紧密结合,始终确保党风廉政建设服务于生产经营工作,使二者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集团公司党政领导班子统一领导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工作的领导,支持其履行职责,查处违纪违规案件。
第六条 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党委成员、副总经理、总工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党委成员、副总经理对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集团机关各部室正职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副职及一般职工的廉政状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工作,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项目经理、高级驻地办驻地的党风廉政状况负重要领导责任,项目班子、驻地办其他成员对各自分管的部室和项目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现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目标和保证措施。每年要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专题会议,研究布置、检查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明确任务,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监督机制,认真实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学习上级党组织关于廉政工作的文件及会议精神,增强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的若干监督职责,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推荐、选拔、任用、调动和使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认真做好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七)组织开展企业的作风建设工作,监督检查工程分包、大宗材料采购、大型设备采购、设备租赁等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八)支持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为其有效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负责对实施细则中第十条规定的领导班子各项职责进行分解、落实;
(二)严格遵守上级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发挥表率作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严格要求、管理及监督班子成员,定期组织或召开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发生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告诫或采取必要的措施;发生严重的腐败或违纪问题,支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向上级报告并进行深入了解,积极支持并全力配合上级单位的调查工作;
(四)根据上年度廉政工作总结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年度和阶段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重点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防范性的治理措施,抓好落实;
(五)重视纪检和监察部门的机构建设,关心纪检和监察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支持其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
(六)及时阅处纪检、审计、监察部门形成的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党委成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工程项目部及高驻办领导成员,依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下列责任:
(一)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负责分管的部门及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在研究安排业务工作的同时,针对易发生以权谋私和易产生不正之风的环节,一并安排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措施,相互制衡,相互促进,对群众敏感的问题要严格把关,防止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现象的发生;
(三)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已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或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查处;
(四)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法规制度,带头做好廉洁自律,管好配偶、子女和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室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组织本部门全面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自觉同腐败现象和行为作斗争,搞好自身廉政建设;
(二)管好本部门及本业务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部门人员学习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和法律常识,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不利用职权谋私,工作不推诿扯皮;
(三)定期分析本单位和本业务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经常督促检查,对发生的本部门和所管业务范围的违纪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第四章 责任考核与监督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和一名行政副职担任,成员由纪委委员和有关业务部室负责人组成。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经营责任目标)及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必要时也可进行专项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程序和办法
(一)考核时间: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组织结构;
2.落实上级和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精神;
3.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
4、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
6、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推荐、选拔和使用干部;
7、经常对照检查《实施细则》,领导人员、党员不发生任何违规、违纪、违法和腐败的人和事;
8、对已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态度及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情况。
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三)考核的具体方法。
1、各单位进行自查。
2、领导小组考核。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个别谈话,组织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考核。
(四)考核评分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各级领导班子考核情况占总分的50%;各级领导人员考核占总分的30%;其他方面事项占总分的20%。凡年度内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实行“一票否决”,其本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该单位不得参加当年的先进评选。
(五)根据考核结果和纪检监察部门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出整体评价。
(六)建立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领导人员业绩评定、奖罚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七)集团公司纪委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班子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一、十二、十三条的,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不按规定部署和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不组织检查考核,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不参加民主生活会,或不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不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纠正存在问题的;
(三)对下属管理、监督不严格,有问题不指出、不制止,致使其发生不廉洁行为的;
(四)听任配偶、子女利用其职权影响发生不廉洁行为的;
(五)选拔任用干部中存在不正之风的;
(六)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解决而未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腐败事件,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用人失察,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收、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三)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本部门或分管的单位、部门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问题后能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或认错态度好,认真改错的,或发现问题后能采取措施挽回损失的,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对于推卸、转嫁责任的、知情不报、压案不查,或出现问题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或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违纪案件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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