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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几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看施工现场安全防范工作
发布时间:2011-09-02 作者:李 健 来源:办公室 分享到:
近年来,我公司所属项目先后发生数起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损害和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件。受害人索赔金额从数万元到上百万元,给公司和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损失比较严重。这里主要从几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来谈一谈施工现场安全防范工作。
西安绕城路面整治项目2004年一起交通事故的三名受害人(其中两名为外籍人士)及其亲属提起民事诉讼,索赔金额高达四百多万元,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承担物料运输的货车司机没有严格按照项目部划定的行车路线行驶,与受害人乘坐车辆相撞,导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本案审理耗时近两年时间,经过各方反复协商,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临沂项目停工期间,当地一村民驾驶小型客车沿临沂滨河大道行驶至我公司项目驻地施工现场路口,未及时拐弯开入对面水塘(与我方施工位置邻接),受害人当场死亡车辆损毁。受害人家属以我方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为由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赔偿三十多万元。其他个别项目也发生了类似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因工致伤的案件,此处不再列举。
处理此类案件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
我国民法通则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对公民(自然人)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及其它权利)的侵权纠纷。确定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理由(构成要件)是: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等。而主观过错包括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过失又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在我国民法规定的一般侵权责任中,故意和过失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通过以客观行为标准来衡量和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两种方法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有主观过错。
过错责任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有过错,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除过错责任外,我国民法通则中也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指因特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的损害均无过错时,法院可以丛公平的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财产状况,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的原则。其中,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
发生在施工现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可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与我们日常施工密切相关的主要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如高空施工等)、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以及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作为施工人,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主要抗辩理由是受害人自身过错或者不可抗力等。但是对于特殊侵权责任来说,只有当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施工人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且这些标志和措施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的注意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或者是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在这几种情况下,施工人才有可能不承担或免除民事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施工作业单位的安全防护义务,即在现场适当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第一百零五条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执法和司法部门等判定施工方责任的主要依据。
根据以上的有关法律规定,我们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危险,排除可能的安全隐患。项目经理部应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中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控制程序,投入必要的成本设置醒目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安排在危险区域轮流值班,务必使现场的安全标志和防范措施做到“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的注意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在项目因故停工或者工地放假期间等,也不能疏忽安全防范工作。
二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明确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坚持实行安全交底,加强现场人员安全教育工作。
三是一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应尽快救治伤员,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以负责任的态度与受害人及其家属积极协商,争取在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情况下及时妥善处理纠纷,尽量避免把问题引入诉讼或者因为消极拖延使矛盾不断激化。
相关链接: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