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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中预防临时用地纠纷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1-09-13 作者:李 健 来源:办公室 分享到:
临时用地是项目施工必须的生产要素之一,我们在施工中必须要使用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包括耕地资源。那么,我们也必须遵守“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合法地租赁、占用和使用临时用地,可以避免给我们的项目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谨慎处理,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种临时用地纠纷。
1、确认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
在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分三种情况,即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我们项目在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了临时用地位置和使用面积以后,应当首先确认临时用地的所有权人是以上三种情况中的哪一种。如果属于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这种情况,就必须与该村内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协商,如和村民小组长协商,并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可以同时以村委会作为协议的鉴证方。如果不问清情况,草率地和村委会签定了临时用地协议,则可能直接侵犯了村内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面临被其起诉的风险。另外在确定临时用地时,应当注重节约耕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不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2、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我们在租赁临时用地的同时要向所在地的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就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
3、履行用地协议约定的有关义务并监督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努力避免出现被占地农民拿不到补偿款的情况。青苗补偿和临时占地补偿费的支付,我们项目做得比较好,应当加强对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4、完成耕地复垦交付工作。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否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如与当地村组达成了还耕复垦协议,则应当及时地支付费用并监督对方完成还耕复垦。避免出现项目完工后临时用地长期撂荒,不能及时恢复耕种的现象。另外项目在确定临时用地时,应当注重节约耕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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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行政处罚法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