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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套牢”
发布时间:2011-09-02     作者:梁 栋       来源:本站整理      分享到:
——公路施工企业承接工程的风险防范       
摘要:本文简要阐述了施工企业可能遭遇垫资、工程款拖欠的项目类型,指出了类似项目对施工企业的主要危害,提出了相应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工程垫资 风险 防范 管理。
 
“套牢”,是股市中的一个专用术语,指的是投资者预期股价上涨,但买进股票后,股价却一路下跌或股票停牌,使买进股票的成本已高出目前可以售出所得市价,从而导致投资人无法抛售股票的现象。笔者在互联网上搜索一下,几百个相关主题便弹现出来,其附属内容往往是股民的无奈和谩骂。笔者在这里引用,是指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交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完成了部分工程量,建设单位拒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或根本无力支付,施工单位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的一种戏称。下面,介绍一下施工企业预防可能被“套牢”的工程项目类型及其预防措施。
1.可能被“套牢”的工程项目类型
1.1个人或私营企业投资项目谨慎介入。
个人或私营企业投资项目,尤其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项目,建设单位往往通过一定的手段“运作”获得项目开发建设权,缺乏经济实力。这类项目,一般有“两高一低”的特点。一高是指较高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建设单位动辄要求施工企业缴纳工程造价10-50%的履约保证金,其目的一是减轻建设单位的资金压力,维持项目运转;二是建设单位拉大旗做虎皮,为建设单位新的融资提供担保,只是建设单位或其控股方融资的一个工具而已。另一高是指较高的工程造价。这是向施工单位发出的最具诱惑力的武器,正如吃红烧肉可以解馋但也可能增加高血压的风险一样。这种时候,施工单位更多的是想着红烧肉的润酥可口,其负面危害则可能无暇顾及。一低是指相对较低的施工资质进入门槛。按惯例应由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工程,往往只要单项一级资质就可以;本应由单项一级资质完成的工程,只要单项二级资质就可以满足要求。一些工程任务严重不足的施工企业就会趋之若骛。可怜这些施工企业,本想跳出困境,结果却陷入旋涡。
1.2 BT项目谨慎介入。
BT模式,即建设—移交,政府授权企业对项目融资建设,项目建成后移交政府使用,政府用以后财政预算资金,分期偿付企业融资本金和利息的新型融资模式。国内目前不乏实行BT模式成功的案例,如成都旅游快速通道温江段等项目。但许多BT项目,甚至BOT(建设—运营—移交)项目进展缓慢或中途夭折,像原由中国网通公司开发的蓝商高速公路项目就是典型例子。其他如集团公司中标承建的宝鸡虢镇二桥、山东临沂城区改建项目。政府之所以实行BT模式引入开发商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其原因在于政府没有资金,但又难抑创造“政绩工程”的冲动。在目前国家法制不健全,政府决策程序不透明的情况下,有实力的开发商很可能不能得到项目建设权,得到建设权的开发商又多缺乏实力。所以,施工企业在经营投标中,对这类项目要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以防成为垫资工程的牺牲品。
1.3 由地县政府提供大额配套资金的项目谨慎介入。
如今地方政府的基础建设热情,会远高于以往任何时候。地方政府的如意算盘在于:“上面要一点,自己筹一点,施工单位垫一点,材料供应商欠一点,最终决算抠一点”。目前地方政府开工建设的一些项目,上级政府往往要求地方政府筹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且要求自有资金先行使用。例如陕西的通县油路实行的是“地方铺底子,省上罩面子”的政策。在地方政府资金不到位或不能全部到位的情况下,后续资金很难投入。项目往往因此搁浅,或时停时建,施工单位陷入“此恨绵绵无绝期”的持久战中。
2.施工企业陷入被“套牢”工程的主要危害
2.1经济陷入困境。
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陷入“套牢”工程的情况下,大多进退维谷。首先是“不敢要”。施工企业向业主索要工程款,担心惹怒龙颜,今后再也拿不到工程任务;不要,企业又经营困难,难以为继。处于“要是找死,不要是等死”的两难境地。其次是要不来。施工企业通过各种关系索要工程款,但建设单位像“挤牙膏”一样偿付。部分施工企业利用法律武器追索,但往往有雷无雨,官司打赢了,钱也花了不少,“面子”拂了,“关系”僵了,就是执行不回来。弄得人财两失。第三是被人要。国家不允许拖欠民工工资,当地政府不允许拖欠地方材料等款项,施工企业只好绞尽脑汁支付这两类费用。而其他款项由于种种原因则很难支付完结。如果项目缺乏足够的资金,一项工程开工之日,就是施工企业穷于应付之始。施工单位在交纳巨额现金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经济运行难以为继。
2.2信誉陷入窘境。
“信誉”是施工企业的一面金字招牌,没有哪一家施工企业不加倍珍视、小心呵护。而建设单位往往利用其处于主动的优势地位,对施工企业提出苛刻的要求,稍有不满意就对施工企业加以罚款、批评,有的则对施工企业横加指责,到处宣扬施工企业的“不足之处”,在社会有关信誉评价中给施工企业以不好的评分。这对施工企业在一个区域的市场开发是极为不利的,但没有人会怀疑建设单位的公正性或者其是否具备一个基本建设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2.3其他损失。
已经开工的项目中途停工,不仅施工企业经济、信誉上遭受损失。而且可能导致项目人心涣散,施工企业凝聚力下降,给施工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纠纷,给当地留下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半拉子”工程,也会使人们对承建的施工企业留下并不光彩的印象。
3.预防可能陷入被“套牢”工程的措施
3.1加强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目前一线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对于市场风险的感知不够敏感,更多的是注重干好活,即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传统观念中施工企业的“本分”工作。项目管理人员对于建设单位的不规范行为则给予不适当的宽容和忍耐,不看合同、不懂合同、不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而且施工项目多远离城市,交通不便,项目管理人员缺乏学习的机会。但这些管理人员又具有一定的项目选择和管理权力,某种程度上决定着项目存亡荣衰。同时,部分经营开发人员则由于与项目施工相分离,对项目的具体情况了解不够,或对项目的未来困难估计不足,在项目的投标和选择上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所以,对高级管理人员、市场经营开发人员、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新形势下项目综合管理的知识的系统培训,显得极其重要。可以采取集中授课、网络授课、经验交流、案例点评等不同形式举办,同时鼓励专业人员参加社会举办的各类培训。培训效果不一定立竿见影,但培训无论对于受训者本人还是企业来讲都是影响深远的、有重大意义的。
3.2注意项目综合评估。
日前,对于项目的筛选已不能局限于标价高低、施工条件如何的范畴。而要对项目建设背景概况、开发主体实力、资金到位与否、征迁进度快慢、政府审批情况、履约担保要求、工程款支付方式时限、质量保修期限、竣工决算及工程质量保留金返还、法律法规依据等综合要素进行全面评估。施工企业的经营投标人员,不仅要具备投标预算方面的知识,更要懂得财务经济、政策法律、技术咨询方面的知识。只有对项目进行认真、全面的综合评估,对项目有一个比较准确的把握,企业在项目选择上才能心中有数。对经济、法律风险较大的项目宁可放弃也不投标,选择可靠性高、隐患少、风险小的项目做为重点投标的对象。
3.3注重项目过程的控制和管理,防止风险扩大。
随着市场竞争环境的严峻,微利时代甚至无利时代的来临,加之建设领域国际通行的做法,EPC(交钥匙工程)、BOT等带资施工会成为更为普遍的一种经营行为。施工企业可能无法摆脱类似于BT工程、垫资工程的困扰。假如在项目实施的初期出现重大风险,如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大量垫资施工、通过无赖手段拒不支付进度款等情况时,施工企业如何应对呢?是继续投入还是就此收手呢?有人对国内的大型企业总裁做过问卷调查:假如一个项目前期投入50万元,如果再投入500万元,则有10%可能赚200万元,也有90%可能损失200万元的情况下,中国80%的决策者会选择继续投入。这可能与国人好大喜功的个性有关,但至少说明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没有应用经济的、客观的分析工具。放弃,会有壮士断腕的悲怆;但比之于断臂或断头的结果要好多了。学会放弃,是“亡羊补牢,犹未为晚”的另一种诠释。施工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的过程管理和控制,尤其是要随时掌握项目的财务状况,准确了解相应建设单位的动态。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行使“不安抗辩权”,防止损失的激化和扩大。
3.4通过项目最终受益人解决问题。
有学者认为,中国社会中成就大业者有两项要事无法摆脱:一是政府的影子无处不在。指出在中国政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源动力。政府的触角几乎渗透到社会的角角落落,时时刻刻。任何单位或个人离开政府或背离政府不可能有很大的发展。二是离不开错综复杂的人际、人情关系。可见,政府、人情在中国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施工企业也必须深刻理解其中奥妙。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政府的立项、审批是必然的,并且项目的最终受益人是当地政府。所以,当公路建设项目遭遇“套牢”时,应想方设法寻求当地政府的帮助与支持,有时当地政府也有一定的责任,政府的全面介入对施工企业“解套”是有利的。
3.5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施工单位被拖欠工程款自然是无奈之事,在其他手段无以奏效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是解决工程款拖欠的最终办法。当然,法律途径解决一是成本较大,诉讼费、代理费是一个不小的数目。二是官司胜利而问题得不到处理或工程款不能支付的情况可能令施工企业欲哭无泪。但诉讼毕竟为这一纠纷划了一个句号,也为今后追索债权做了一个铺垫。